直播帶貨新規5月25日施行,你確定不看一下嗎
- 發布時間:2021-04-25
- 發布者: 湖南炎帝星創文化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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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有新規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明確了直播營銷行為8條紅線,包括不得虛構或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同時指出直播營銷平臺應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播營銷人員及因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
辦法指出,直播營銷平臺應當根據直播間運營者賬號合規情況、關注和訪問量、交易量和金額及其他指標維度,建立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級別確定服務范圍及功能,對重點直播間運營者采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延長直播內容保存時間等措施。
同時,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直播間運營者賬號,視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暫停發布、注銷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違法違規的直播營銷人員及因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主播和運營者應當年滿16周歲
辦法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年齡方面,直播營銷人員和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16周歲。同時,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
辦法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
不得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做好語音和視頻連線、評論、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
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辦法要求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及時處理公眾對于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8條紅線
(一)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
(三)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
(六)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七)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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